婚前還是訂個協議書比較好?

24 Oct, 2016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感情上是訂了不代表會幸福,所以要不要訂就是自己想一想吧,在法律上,婚前協議書不限於已經或即將結婚的男女,但最好就照顧方式或其他金錢管理方式加以約定,至於,離婚問題,如在結婚前就附帶離婚條件,有人可能因此製造構成離婚的理由,或者促成條件來達到取得財產的目的,這部分已經違反公序良俗了。因此,約定的重點在於只要婚前協議書裡沒有違反公序良俗或強制規定!在台灣多半是抓到偷吃的和解書,本律師良心的建議祇要抓到劈腿的,就應該訂立城下之盟,畢竟口說無憑,君子協議祇有對於有信用的人比較有用,如果真得要走下去,訂立附有懲罰性違約金的感情協議書比較有保障!

 

所謂婚前協議書是結婚雙方於婚前為了保障自己婚後的權益所作的協議。 內容通常提到對婚後生活、資產以至離婚時財產等等的處置,在我國最常見便是夫妻財產制之約定,現行的夫妻財產制,如果沒有書面約定,就是法定財產制。婚後的家庭生活費用如何分攤?家庭工作也可以一起規範家裡的重要開銷,而家庭的日常工作也可以在協議書中分配。另自由處分金之約定,有時也是重要的,通常夫妻如有一方在家照顧孩子,沒去外面工作,民法規定,在家的那一個人可以請求外出工作的另一半給零用錢,這部分也可以在婚前協議書也可以約定。落民法並沒有規定子女一定要跟父親姓,而是由雙方書面約定,也可以在婚前協議中,一併提出小孩的姓氏跟誰一樣。最後,是否可以約定一些懲罰條款,例如外遇就要賠償對方?重點在於不得違反婚姻本質,即以雙方互信互賴作為基礎,否則可能是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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