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二條立法沿革

11 Jul, 2036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條規定:

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分別依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程序應適用之法律。

說明:

=民國96年1月9日制定條文

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營業秘密法第二條所定之營業秘密。
理由-

規定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之定義。刑法第三百十七條、第三百十八條所稱之工商秘密亦包括在內。

=民國112年1月12日全文修正條文

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分別依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程序應適用之法律。
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本法為法院審理智慧財產案件應適用程序之特別法,本法未規定者,自應依各該案件類型應適用之程序法,爰就應適用之法律範圍等酌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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