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妥速審判法第四條立法沿革

15 Oct, 2035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4條規定:

 
法院行準備程序時,應落實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於準備程序終結後,儘速行集中審理,以利案件妥速審理。
 

說明:

 
=民國99年4月23日制定條文
法院行準備程序時,應落實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於準備程序終結後,儘速行集中審理,以利案件妥速審理。
理由-法院於行準備程序時,若能落實刑事訴訟法有關準備程序之規定,將可活化審判程序,有效妥速審結案件,爰於本條明定其旨。至於未行準備程序之案件,仍應儘速行集中審理,乃自明之理。此外,準備程序及集中審理應行之事項,另於第十四條第一項授權訂定之訴訟規則中詳細規定之。

瀏覽次數:29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