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妥速審判法第十條立法沿革
15 Oct, 2035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10條規定:
前二條案件於本法施行前已經第二審法院判決而在得上訴於最高法院之期間內、已在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或已繫屬於最高法院者,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第三章規定。
說明:
=民國99年4月23日制定條文
前二條案件於本法施行前已經第二審法院判決而在得上訴於最高法院之期間內、已在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或已繫屬於最高法院者,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第三章規定。
理由-本法第八條、第九條案件如於本法施行前已經第二審法院判決而在得上訴於最高法院之期間內,或已在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或已繫屬於最高法院者,因已依刑事訴訟法之一般規定準備上訴理由,或已據以提起上訴,或上訴後卷證已送最高法院而繫屬於最高法院,上開情形應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第三章之規定,爰於本條明定其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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