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妥速審判法第十一條立法沿革

15 Oct, 2035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11條規定:

 
法院為迅速審理需相關機關配合者,相關機關應優先儘速配合。
 

說明:

 
=民國99年4月23日制定條文
法院為迅速審理需相關機關配合者,相關機關應優先儘速配合。
理由-法院審理案件,時有需其他機關配合者,例如:鑑定或調取相關文書紀錄等,如相關機關未能積極配合,必將造成案件之延宕,為達到妥速審結之目的,相關機關自應優先儘速配合,爰於本條明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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