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妥速審判法第十三條立法沿革

15 Oct, 2035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13條規定:

 
本法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之案件,亦適用本法。
第五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施行前,被告經法院延長羈押者,其效力不受影響。
 

說明:

 
=民國99年4月23日制定條文
本法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之案件,亦適用本法。
第五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施行前,被告經法院延長羈押者,其效力不受影響。
理由-一、本法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之案件,本程序從新之原則,亦應一併適用本法。
二、第五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有關延長羈押之規定施行前,被告已經法院延長羈押者,係基於當時有效法律所為,其效力自不受影響,爰於本條第二項明定之。惟應注意者,第五條第三項規定審判中之羈押期間,累計不得逾八年,該項規定生效施行時,被告在押案件均適用之,亦即在押被告前經法院依當時有效法律延長羈押之效力不受影響,若在押被告最後一次延長羈押之裁定係於羈押累記滿八年後始延長羈押期滿,則該最後一次延長羈押仍屬有效,法院應依第五條第四項之規定於該次延長羈押期滿後釋放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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