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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第五十六條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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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第56條規定: 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說明: =民國35年12月25日制定條文 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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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第56條規定: 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說明: =民國35年12月25日制定條文 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