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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第八十四條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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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第84條規定: 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說明: =民國35年12月25日制定條文 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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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第84條規定: 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說明: =民國35年12月25日制定條文 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