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法第七十三條規定註釋-公司合併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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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第73條規定:   公司決議合併時,應即編造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 公司為合併之決議後,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並指定三十日以上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   說明:   今資訊發達,交通便利,為利合併時程之簡化,爰予修正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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