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法第三條規定註釋-公司住所

    瀏覽次數:464

     

    公司法第3條規定:   公司以其本公司所在地為住所。 本法所稱本公司,為公司依法首先設立,以管轄全部組織之總機構;所稱 分公司,為受本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      說明:   有限公司支店在登記前所負債務應由公司負清償責...

  • inquiry
  • line
  • FAGO
  • faq
  • search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