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法第九十三條規定註釋-清算完結之聲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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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第93條規定:   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經送請股東承認後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 清算人違反前項聲報期限之規定時,各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說明:   有關董事得否於上屆董事任期屆滿前改選,業於公司法第203條明定,具體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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