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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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131條規定: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說明:   =民國23年10月31日制定條文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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