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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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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33條規定: 在郵務或電報機關執行職務之公務員,開拆或隱匿投寄之郵件或電報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說明: =民國23年10月31日制定條文 在郵務或電報機關執行職務之公務員,開拆或隱匿投寄之郵件或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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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33條規定: 在郵務或電報機關執行職務之公務員,開拆或隱匿投寄之郵件或電報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說明: =民國23年10月31日制定條文 在郵務或電報機關執行職務之公務員,開拆或隱匿投寄之郵件或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