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立法沿革

    瀏覽次數:11

     

    刑法第128條規定:   公務員對於訴訟事件,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說明:   =民國23年10月31日制定條文 公務員對於訴訟事件,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inquiry
  • line
  • FAGO
  • faq
  • search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