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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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124條規定:   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說明:   =民國23年10月31日制定條文 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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