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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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151條規定: 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說明: =民國23年10月31日制定條文 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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