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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51條規定: 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說明: =民國23年10月31日制定條文 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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