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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55條規定: 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或不守紀律,或逃叛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說明: =民國23年10月31日制定條文 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或不守紀律,或逃叛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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