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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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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43條規定: 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說明: =民國23年10月31日制定條文 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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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43條規定: 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說明: =民國23年10月31日制定條文 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