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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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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44條規定: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一萬元以下罰金。 說明: =民國23年10月31日制定條文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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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44條規定: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一萬元以下罰金。 說明: =民國23年10月31日制定條文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