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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02條規定: 犯第一百條第二項或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之罪而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說明: =民國23年10月31日制定條文 犯第一百條第二項或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之罪而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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