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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71條規定: 刑有加重及減輕者,先加後減。 有二種以上之減輕者,先依較少之數減輕之。 說明: =民國23年10月31日制定條文 刑有加重及減輕者,先加後減。 有二種以上之減輕者,先依較少之數減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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