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次數:18
商標法第105條規定: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註冊費已分二期繳 納者,第二期之註冊費依修正前之規定辦理。 說明:
請先登入以複製或列印本站資訊。
沒有帳號或忘記帳號?歡迎點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