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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第一百零六條律令格式-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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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第106條規定: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受理而尚未處分 之異議或評定案件,以註冊時及本法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均為違法事由為限 ,始撤銷其註冊;其程序依修正施行後之規定辦理。但修正施行前已依法 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 本法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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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第106條規定: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受理而尚未處分 之異議或評定案件,以註冊時及本法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均為違法事由為限 ,始撤銷其註冊;其程序依修正施行後之規定辦理。但修正施行前已依法 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 本法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