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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第三十四條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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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第34條規定: 商標權之延展,應於商標權期間屆滿前六個月內提出申請,並繳納延展註 冊費;其於商標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者,應繳納二倍延展註冊 費。 前項核准延展之期間,自商標權期間屆滿日後起算。 說明: =民國19年4月26日制定條文 關於評定事件有利害關係者,得於評定終結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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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第34條規定: 商標權之延展,應於商標權期間屆滿前六個月內提出申請,並繳納延展註 冊費;其於商標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者,應繳納二倍延展註冊 費。 前項核准延展之期間,自商標權期間屆滿日後起算。 說明: =民國19年4月26日制定條文 關於評定事件有利害關係者,得於評定終結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