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標法第三條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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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標法第3條規定: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商標業務,由經濟部指定專責機關辦理。 說明: =民國19年4月26日制定條文 二人以上,於同一商品,以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各別呈請註冊時,應准實際最先使用者註冊,其呈請前均未使用或孰先使用無從確實證明時,得准最先呈請者註冊,其在同日呈請者,非經各呈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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