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律令格式-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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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標法第97條規定: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說明: 當事人於臺灣申請註冊之商標,被第三人於大陸地區使用相同之商品上,對此當事人可否認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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