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標法第九十二條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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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標法第92條規定: 證明標章權、團體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不得移轉、授權他人使用,或作為 質權標的物。但其移轉或授權他人使用,無損害消費者利益及違反公平競 爭之虞,經商標專責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說明: =民國92年4月29日全文修正條文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修正施行前,尚未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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