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標法第九條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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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標法第9條規定: 商標之申請及其他程序,應以書件或物件到達商標專責機關之日為準;如 係郵寄者,以郵寄地郵戳所載日期為準。 郵戳所載日期不清晰者,除由當事人舉證外,以到達商標專責機關之日為 準。 說明: =民國19年4月26日制定條文 前條代理人之選任更換或其代理權之變更消滅,非呈經商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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