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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第二十一條律令格式-展覽會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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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第21條規定: 於中華民國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國際展覽會上,展出使用申請註冊商標之商品或服務,自該商品或服務展出日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者,其申請日以展出日為準。 前條規定,於主張前項展覽會優先權者,準用之。 說明: 查我國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二項與商標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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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第21條規定: 於中華民國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國際展覽會上,展出使用申請註冊商標之商品或服務,自該商品或服務展出日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者,其申請日以展出日為準。 前條規定,於主張前項展覽會優先權者,準用之。 說明: 查我國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二項與商標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