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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第二十七條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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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第27條規定: 因商標註冊之申請所生之權利,得移轉於他人。 說明: =民國19年4月26日制定條文 商標局於呈請專用之商標,經審查員審查後,認為合法者,除以審定書通知呈請人外,應先登載商標公報,俟滿六個月,別無利害關係人之異議或經辨明其異議時,始行註冊。 呈請專用期間續展之商標,經審查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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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第27條規定: 因商標註冊之申請所生之權利,得移轉於他人。 說明: =民國19年4月26日制定條文 商標局於呈請專用之商標,經審查員審查後,認為合法者,除以審定書通知呈請人外,應先登載商標公報,俟滿六個月,別無利害關係人之異議或經辨明其異議時,始行註冊。 呈請專用期間續展之商標,經審查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