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標法第二條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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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標法第2條規定: 欲取得商標權、證明標章權、團體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者,應依本法申請註冊。 說明: =民國19年4月26日制定條文 左列各款,均不得作為商標,呈請註冊: 一、相同或近似於中華民國國旗、國徽、國璽、軍旗、官印、勳章或中國國民黨黨旗、黨徽者。 二、相同於 總理遺像及姓名、別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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