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標法第五十一條律令格式-異議案件之審查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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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標法第51條規定: 商標異議案件,應由未曾審查原案之審查人員審查之。   說明: 爭議案件如異議審定時,因商標法修正而適用新法並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確定;嗣註冊後之評定案件所適用「註冊時」之法,究係為異議不成立確定之時之新法?或溯至公告期滿次日為註冊日之舊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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