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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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標法第81條規定: 證明標章之申請人,以具有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能力之法人、團體或政府 機關為限。 前項之申請人係從事於欲證明之商品或服務之業務者,不得申請註冊。 說明: =民國92年4月29日全文修正條文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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