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標法第八十二條律令格式-證明標章註冊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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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標法第82條規定: 申請註冊證明標章者,應檢附具有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能力之文件、證明 標章使用規範書及不從事所證明商品之製造、行銷或服務提供之聲明。 申請註冊產地證明標章之申請人代表性有疑義者,商標專責機關得向商品 或服務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諮詢意見。 外國法人、團體或政府機關申請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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