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標法第八條律令格式-程序期間之遲誤與補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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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標法第8條規定: 商標之申請及其他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遲誤法定期間、不合法定程 式不能補正或不合法定程式經指定期間通知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應不受理 。但遲誤指定期間在處分前補正者,仍應受理之。 申請人因天災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法定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 三十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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