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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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標法第63條規定: 商標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商標專責機關應依職權或據申請廢止其註冊: 一、自行變換商標或加附記,致與他人使用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而有使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二、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者。但被授權人有使用者,不在此限。 三、未依第四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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