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標法第六條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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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標法第6條規定: 申請商標註冊及其相關事務,得委任商標代理人辦理之。但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應委任商標代理人辦理之。 商標代理人應在國內有住所。 說明: =民國19年4月26日制定條文 外國人民依關於商標互相保護之條約,欲專用其商標時,應依本法呈請註冊。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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