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標法第十八條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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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標法第18條規定: 商標,指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 前項所稱識別性,指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並得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者。 說明: =民國19年4月26日制定條文 商標專用權之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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