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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第十六條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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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第16條規定: 有關期間之計算,除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七十五條第四項及第一百零三 條規定外,其始日不計算在內。 說明: =民國19年4月26日制定條文 商標專用期間,自註冊之日起,以二十年為限。 前項之專用期間,得依本法之規定,呈請續展。但每次仍以二十年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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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第16條規定: 有關期間之計算,除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七十五條第四項及第一百零三 條規定外,其始日不計算在內。 說明: =民國19年4月26日制定條文 商標專用期間,自註冊之日起,以二十年為限。 前項之專用期間,得依本法之規定,呈請續展。但每次仍以二十年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