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標法第四十條律令格式-再授權及對抗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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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標法第40條規定: 專屬被授權人得於被授權範圍內,再授權他人使用。但契約另有約定者, 從其約定。 非專屬被授權人非經商標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同意,不得再授權他人使用。 再授權,非經商標專責機關登記者,不得對抗第三人。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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