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規定註釋-廢棄原判決-將事件發回原法院或自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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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訴訟法第451條規定:   第一審之訴訟程序有重大之瑕疵者,第二審法院得廢棄原判決,而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但以因維持審級制度認為必要時為限。 前項情形,應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如兩造同意願由第二審法院就該事件為裁判者,應自為判決。 依第一項之規定廢棄原判決者,其第一審訴訟程序有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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