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註釋-不服決議之聲訴

    瀏覽次數:415

     

    民法第1137條規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所定有召集權之人,對於親屬會議之決議有不服者,得於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訴。   說明:   按97年1月9日修正公布、同年月11日施行之民法第1120條有關「扶養方法決定」之規定,尋繹其修正之背景暨經過,既未採立...

  • inquiry
  • line
  • FAGO
  • faq
  • search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