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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律令格式-清償債務與交付遺贈物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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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81條規定: 遺產管理人非於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期間屆滿後,不得對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償還債務或交付遺贈物。 說明: 債權人持「遺產管理人在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應對其給付若干金錢」之民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以遺產管理人為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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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81條規定: 遺產管理人非於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期間屆滿後,不得對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償還債務或交付遺贈物。 說明: 債權人持「遺產管理人在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應對其給付若干金錢」之民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以遺產管理人為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