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一千零三十一條之一律令格式-特有財產之範圍及準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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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1031-1條規定: 左列財產為特有財產: 一、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 二、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 三、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 前項所定之特有財產,適用關於分別財產制之規定。   說明: 共有物之出租行為應屬民法第820條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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