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三條律令格式-裁判離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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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1053條規定: 對於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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