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註釋-無因管理人之管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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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172條規定: 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九百十八條理由謂無因管理之成立,應規定明晰,以防無益之爭。此本條所由設也。   按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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