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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律令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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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律令格式
-因申報和解或破產債權而中斷時效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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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34條規定: 時效因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而中斷者,若債權人撤回其申報時,視為不中斷。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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