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一百三十條律令格式-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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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130條規定: 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說明: 雇主對於勞工之請求不予承認時,勞工尚須依民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程序,於請求後六個月內起訴,始可視為時效中斷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依該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遭遇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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