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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七百七十條律令格式-不動產所有權取得之短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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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770條規定: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說明: 時效制度下的地上權與土地共有人的權益 時效制度係為公益而設,依取得時效制度取得之財產權應為憲法所保障,業經本院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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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770條規定: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說明: 時效制度下的地上權與土地共有人的權益 時效制度係為公益而設,依取得時效制度取得之財產權應為憲法所保障,業經本院釋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