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七百八十四條律令格式-變更水流權及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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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784條規定: 水流地對岸之土地屬於他人時,水流地所有人不得變更其水流或寬度。 兩岸之土地均屬於水流地所有人者,其所有人得變更其水流或寬度。但應留下游自然之水路。 前二項情形,法令另有規定或另有習慣者,從其規定或習慣。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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